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就業工作政策,規範我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與服務,結合我校畢業生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
第一章 工作原則與組織管理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以實現我校畢業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質量的就業為目标任務。
第二條 繼續拓寬畢業生的就業渠道,鼓勵畢業生響應國家号召,參加國家和地方志願服務項目,服務基層建設。優先照顧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發展戰略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小企業的人才需要。
第三條 堅持把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學校人才培養的整體戰略中,充分挖掘就業工作自身的育人功能,積極利用就業工作的反饋機制推動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實現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的不斷提升。
第四條 我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模式,全面落實“一把手工程”。校級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方案的審定,協調學生就業與學科設置、專業調整、招生之間的關系,檢查指導全校就業工作,招生就業處負責具體執行;院級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具體落實學院的各項就業工作,動員和鼓勵輔導員以及全體教職員工積極參與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二章 畢業資格的審核和上報
第五條 畢業生數據上報時間
根據省教育廳的安排和要求,學校在每年10月份将符合畢業資格的畢業生數據上報省教育廳審核,符合要求的畢業生數據由江蘇省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招就中心”)導入“江蘇省畢業生就業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系統後的畢業生方可有資格進行網上注冊、打印《畢業生推薦表》和《就業協議書》、辦理報到證等相關就業手續。
第六條 畢業生生源地的确認
本科生以高考時戶籍所在地為其生源地。在校期間,若父母戶籍居住地變更,畢業生希望落戶至父母現居住地,須根據當地相關政策,辦理接收手續,提供所在地縣(區)級及以上公安機關戶籍證明,畢業生生源地方可更改。
第七條 畢業名單和時間的确認
畢業生入學名單及時間以江蘇省考試院高考錄取名冊為準。畢業生的畢業名單和時間由二級學院提供,由校教務處進行确認。
第八條 畢業生姓名、身份證号的變更
學生入學後至畢業前,如果姓名、身份證号發生變更(與高考錄取名冊不吻合),需提供縣(區)級及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手寫一律無效),方可申請變更。
第九條 畢業時間的變更
已錄入“江蘇省畢業生就業管理信息系統”的畢業生,如未能按時畢業,須變更畢業時間。未按時畢業的學生在原計劃畢業當年年底前,由各學院将名單及證明材料報送招生就業處,學校負責上報未畢業學生名單,由省招就中心負責删除該畢業生信息。
第三章 《畢業生推薦表》和《就業協議書》的管理
第十條 《畢業生推薦表》的領取
《畢業生推薦表》是應屆畢業生求職就業、辦理相關手續的重要材料。在教育廳審核學校畢業生資格并錄入“江蘇省畢業生就業管理信息系統”後,由各學院組織學生及時進行網上注冊、各學院錄入學校評語并對學生所錄信息審核、确認,統一打印推薦表,至招生就業處加蓋學校就業部門公章,統一發放給畢業生。
第十一條 《就業協議書》的領取
《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内、經雙向選擇、在正式确立勞動人事關系前、雙方達成的就業要約和承諾,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就業信息反饋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二級學院在打印《畢業生推薦表》同時,統一打印《就業協議書》(一式兩份),至招生就業處加蓋學校就業部門公章,統一發放給畢業生。
第十二條 《就業協議書》的簽訂
畢業生通過與用人單位洽談達成簽約意向後,将《畢業生推薦表》和《就業協議書》原件交用人單位,待用人單位人事部門簽章(無人事權的單位必須由所在地人事管理機構出具接收函)後、畢業生本人簽字後,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各執一聯妥善保管。畢業生及時将該協議(乙方)複印件報送至輔導員處,再由輔導員彙總後統一交招生就業處,用于制訂就業派遣方案和就業信息反饋上報。
第十三條 《畢業生推薦表》、《就業協議書》的遺失補辦
畢業生若保管不當,《畢業生推薦表》、《就業協議書》發生遺失需重新申請補辦者,需将具體情況反映給所在院系畢業班輔導員,由畢業班輔導員與招生就業處聯系,經招生就業處确認并同意後,方可打印相關材料,加蓋就業部門公章。
第十四條 我校考取研究生的畢業生,因已納入研究生的招生計劃,畢業去向确定為“升學”,可不發放《畢業生推薦表》和《就業協議書》。如放棄升學資格,由畢業生本人提供其放棄升學資格的書面證明材料,方可領取《畢業生推薦表》和《就業協議書》。
第四章 《報到證》的簽發
第十五條 《報到證》的簽發對象及單位
1、按照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分别經省(市)級招生工作部門批準錄取、具有學籍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結業生,均可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
2、《報到證》由江蘇省招就中心審核發放。畢業生提供《就業協議書》、接收函等就業材料,學校負責編制就業方案,就業數據上報就業信息管理系統,省招就中心審核無誤後,印發報到證。
3、畢業生畢業時或畢業離校兩年内被用人單位錄(聘)用,可申請将《報到證》開至就業單位,“畢業離校兩年”是指自畢業當年至畢業年度後的第二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條 《報到證》簽發形式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需派遣至用人單位,領取《報到證》後,即可至用人單位辦理就業手續。
2、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但無需派遣至用人單位,學校按照畢業生要求派遣至原籍或人事代理單位,領取《報到證》後,即可回原籍人事管理部門或人事代理單位辦理接收手續。
3、畢業生以靈活方式就業(如自主創業、自由職業等),學校可按照畢業生要求派遣至原籍或人事代理單位,領取《報到證》後,即可回原籍人事管理部門或人事代理單位辦理接收手續。
4、本科畢業生考取碩士研究生,不簽發《報到證》。
5、出國、出境的畢業生,派遣回原籍,或學校按照畢業生要求,可将檔案戶籍保留在校2年。
6、畢業生參加國家、地方基層項目就業,學校按照畢業生要求派遣至原籍或戶口、檔案接收單位,領取《報到證》後,回原籍或到戶口、檔案接收單位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七條 《報到證》辦理時間
1、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的安排,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并辦理首批《報到證》的時間為:本科生為6月。畢業生應在上述時間前,将相關就業材料交與各學院畢業班輔導員,由輔導員審核彙總後交招生就業處。
2、後續辦理《報到證》的時間,學校定期集中辦理,每兩周辦理一次,相關就業材料交至招生就業處。
3、根據江蘇省教育廳有關《報到證》辦理規定,學校辦理畢業生《報到證》手續的時間為畢業當年後的2年之内。
4、畢業生派遣回原籍,可在畢業後兩年内辦理改派手續;參與國家基層項目就業的畢業生以及服義務兵役的畢業生,《報到證》辦理時間從服務期滿後算起。
5、畢業離校超過兩年的,不再辦理改派手續。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工作滿一年、已辦理轉正定級手續的,不再辦理改派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報到證》需提供的材料
1、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就業,需提供就業協議書(乙方)複印件(無人事權的單位必須由所在地人事管理機構出具接收函)。非直轄市生源、派遣至直轄市所轄單位的,需提供直轄市人事管理部門的接收函。
2、畢業生申請回原籍,但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需在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注明申請回原籍。
3、畢業生《報到證》簽發至戶口、檔案接收代理單位,需提供人事代理單位的接收函,如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非北京生源簽約北京公司、非上海生源簽約上海公司除外),還需提供用人單位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複印件。
4、畢業生出國、出境,需提供國外(境外)大學錄取通知書或就業協議,同時注明戶口、檔案是否回原籍或保留在校。
5、畢業生未落實就業單位回原籍報到,需提供回原籍書面申請。
6、已考取研究生的畢業生,如放棄讀研改為到用人單位就業,除按上述有關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外,畢業生提供放棄讀研的書面申請,由學校統一辦理《報到證》。
第十九條 改簽《報到證》需提供的材料
1、已辦理《報到證》,又需改變就業去向的,在規定期限内可申請辦理改簽手續。畢業生需将以下材料提交招生就業處,學校統一報送數據至“省招就中心”,并申請辦理。
(1)原《報到證》
(2)原就業單位解約函或離職證明
(3)新就業單位就業協議複印件以及單位所在地人事部門接收函
2、派遣回原籍後需改派至就業單位,需提供原《報到證》、就業單位就業協議複印件以及單位所在地人事部門接收函。
3、非北京生源改派至北京單位、非上海生源改派至上海單位,除提供原《報到證》、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複印件外,還需要提供簽約用人單位地方人事部門的接收函。
4、根據教育廳的相關規定,改簽《報到證》需繳納50元改簽費,可由學校代收辦理,或者畢業生本人自行前往“省招就中心”改派及繳款(需先到校審核、上報數據,開具聯系函)。
第二十條 《報到證》的領取和遺失補辦
1、學校根據畢業生提供的就業材料制訂就業方案,按照教育廳的時間安排将數據錄入省教育廳就業派遣信息系統,并将相關就業材料送“省招就中心”審核。畢業生在離校時由輔導員将《報到證》發給已獲得畢業證書的學生,未能獲取畢業證書的學生不可領取《報到證》。
2、《報到證》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的重要憑證,須妥善保管,并在報到期限内前往單位報到。
3、畢業生畢業離校兩年内、《報到證》遺失的,須在遺失地縣級及以上報刊發布《遺失申明》,攜帶報紙憑招生就業處出具的《聯系函》及本人畢業證書、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省招就中心”申請重新補辦《報到證》。
4、畢業生畢業離校超過兩年、《報到證》遺失的,不再補辦,但可辦理《報到證》證明書。
第五章 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畢業生離校後,如因出國、升學等須出具證明材料的,須先申請将其戶口和檔案派遣回原籍人事主管部門,再由檔案托管部門開具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後,若畢業生因自身原因提出更改就業去向,應先與已簽約單位友好協商,征得對方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解約手續,由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解約證明,畢業生将相關材料(原簽約單位解約函、新簽約單位接受函、原《就業協議書》)遞交招生就業處,由招生就業處統一到“省招就中心”辦理相關手續;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提出更改就業去向的,由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畢業生将用人單位證明、原《就業協議書》等相關材料報送招生就業處,由招生就業處統一到“省招就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生自行前往“省招就中心”辦理、改派或補辦《報到證》,由招生就業處審核并上傳就業數據,開具《聯系函》,畢業生攜帶以上材料到“省招就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修業期滿,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和原以畢業生資格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結業生,須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并征得單位書面同意後,方可列入就業方案,學校給予辦理就業報到手續。報到證上注明“本科結業”,一次性辦理就業手續,不得調整改派。
第二十五條 學生離校前,辦理休學、留級手續的,可随下一屆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畢業時限超過學校規定的,學校将其戶口、檔案退回至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如肄業、退學、開除等情況,将不具有派遣資格,離校時戶口檔案退回至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就業政策的研究、制定,相關重大問題的裁決。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校級就業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學院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辦法與措施,将就業工作納入本學院人才培養的整體工作中,充分發揮就業的育人功能和反饋作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人員要針對畢業生的特點,積極開展就業指導教育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工作,幫助他們準确掌握就業形勢和現實需求,增強基層就業意識和創新創業意識;全程化幫扶就業困難的同學就業,幫助他們找準定位、正确引導、樹立信心、積極求職,主動做好他們的就業推薦工作;深入走訪用人單位,開展調查研究,了解重點人才需求特點及對我校畢業生的使用、評價等情況,廣泛聯系各地單位、積極拓展就業渠道,做好學生實習實踐、就業推薦等工作。
第三十條 各級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就業政策,增強服務意識,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杜絕不正之風。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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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