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厚基礎、善實踐、能創新、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通過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能夠準确、及時、客觀、公正地顯示學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質合格的基礎上,注重發展學生的個性,有效促進學生工作規範化和科學化,實現對學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與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有機結合.
第三條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必須在掌握大量具體真實測評材料的基礎上,本着定性評價和定量測評相結合的原則,采用個人小結、民主測評和組織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本條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途因各種原因休學的學生不參加當年度的綜合素質測評。
第五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包含基本素質測評和發展素質測評兩個方面。基本素質是指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過程中形成的德、智、體、美等方面的素質。發展素質是指學生在學校教育過程中形成的體現創新性、實踐性和特長性的素質。
第二章 基本素質測評
基本素質測評包括品德測評、課程學習成績測評、身心測評三項内容。具體如下:
一、品德測評(總分100分)
第七條品德測評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現、學習态度、遵紀守法、文明素養等四個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現(總分20分)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和愛國主義思想。
2.自覺加強政治思想修養,認真學習政治理論知識,關心時事,積極參加學校各項學習教育活動(包括黨團組織活動、理論學習報告會、講座、座談會、演講等)。
3.自覺加強道德品質修養,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4.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集體觀念和團隊意識強。
5.各學院可根據本院的具體情況,分配各項分值,并制定具體的加減分細則。
(二)學習态度(總分30分)
1.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2.認真做好大學生學業規劃,并能按照規劃内容不斷進步。
3.學習态度端正,學習目标明确,求真務實,治學嚴謹。
4.上課專心聽講,認真完成作業,不違反課堂紀律。
5.科學素養和人文素養協調發展,努力拓展知識視野,構建合理知識結構,熱愛所學專業,樹立高尚的職業理想。
6.各學院可根據本院的具體情況,分配各項分值,并制定具體的加減分細則。
(三)遵紀守法(總分30分)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觀念,培養與現代社會生活相适應的法律意識。
2.遵守學校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3.強化自律意識,維護法律尊嚴和校紀校規的嚴肅性,自覺抵制違紀違法現象,無違法違紀行為。
4.考核年度内,受到警告處分者,遵紀守法成績扣5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者,遵紀守法成績扣10分,受到記過處分者,遵紀守法成績扣15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遵紀守法成績扣20分,受到開除學籍處分者,遵紀守法成績扣30分。多次違紀的,可累計扣分,扣完為止。
5.各學院可根據本院的具體情況,分配各項分值,并制定具體的加減分細則。
(四)文明素養(總分20分)
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無酗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不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八條品德測評采取班級同學民主互評(占70%)和輔導員測評(占30%)的方式進行。班級同學民主互評根據上述要求逐人分項進行(本人參加本人測評)。輔導員對班級中的每位同學進行測評。品德測評四個方面分别按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個等級進行測評。班級同學互評統計時先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四項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為同學互評的得分。
品德測評總評成績(G1)計算公式為:
G1=班級同學互評平均值*0.7+輔導員測評*0.3
第九條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品德測評視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
2.無故不參加班級民主測評者。
3.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二、課程學習成績測評(總分100分)
第十條課程學習成績測評主要以考察必修課考試成績為主,根據學生實際考分和相應學分按以下公式計算得出課程學習成績(G2)。其計算公式為:G2=∑(課程實際考分*課程學分)/ ∑(課程學分)
其中,課程學分成績按學年計算。成績計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級分制的按以下要求進行換算:優—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學年内課程通過補考取得學分的,在課程學習成績測評的計算公式中以60分計算;未取得學分的,以該門課取得的實際考分計算課程學習成績。
第十一條各學院可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課程學習成績測評範圍和修正辦法,在學院公示通過後,報至學工處備案。
第十二條一學年内所取得必修課學分低于應修學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課程學習成績測評視為不及格。
三、身心測評(100分)
第十三條身心測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樹立與現代社會生活相适應的健康意識,保持良好的學習狀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體魄。
2.認真上好體育課,自覺按照學校要求參加體育達标考試。認真參加體能測試,積極參加各種體育競賽活動和全民健身運動。
3.積極鍛煉身體,踴躍參加早鍛煉和課外體育活動,掌握一定的體育技能,培養終身鍛煉的良好習慣。
4.講究心理衛生,正确對待挫折,注重人際關系的和諧,社會适應能力較強。
5.身心健康,有高尚的個人修養和審美情趣。
6.各學院可根據本院的具體情況,分配各項分值,并制定具體的加減分細則。
第十四條身心測評采取班級同學民主互評(占70%)和輔導員測評(占30%)的方式進行。和品德測評同時進行,測評辦法同第八條。
身心測評總評成績(G3)計算公式為:
G3=班級同學互評平均值*0.7+輔導員測評*0.3
第十五條基本素質測評得分通過對品德測評得分、課程學習成績測評得分和身心測評得分進行加權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質測評得分=品德測評得分*0.2+課程學習成績測評得分*0.7+身心測評得分*0.1
第十六條基本素質測評分為優秀(100分-90分)、良好(89分-80分)、合格(79分-60分)和不合格(59分-0分)四個等級。
(一)對于一學年内取得全部應修學分的學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基本素質測評視為優秀,優秀比例控制在30%:
1、基本素質測評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測評得分和身心測評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課程學習成績測評達到優秀(最低标準由各學院根據各專業的具體情況确定)。
(二)對于一學年内取得全部應修學分,但其中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是通過補考取得學分的學生,其基本素質測評隻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三)對于一學年内未取得全部應修學分,但達到應修學分的三分之二的學生,其基本素質測評隻分“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
(四)對于一學年内應修學分未達到三分之二的學生,其基本素質測評為“不合格”。
第三章 發展素質測評
發展素質測評包括能力測評和創新測評兩項内容。具體如下:
一、能力測評
第十七條能力測評主要包括學習能力、社會工作、社會實踐、青年志願者活動、文體活動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測評采取直接加分的辦法,分項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測評各項加分累計得分(G4)沒有上限。
第十八條能力測評加分
(一)學習能力加分
學習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課程學習成績在班級排名情況。具體加分标準如下:
加分類别 | 班級排名 前3% | 班級排名前10% 前項已加分的 不再累加 | 班級排名前20% 前項已加分的 不再累加 | 班級排名前30% 前項已加分的 不再累加 |
加分标準 | 15 | 10 | 8 | 6 |
2.公選課、個性化教育課程加分
公選課、個性化教育課程每完成1個學分加0.5分。
3.CET4考試過425分獲報考CET6考試資格者每學年加2分;CET6考試過425分者每學年加4分。對于英語專業的學生,TEM4考試合格者每學年加2分,良好者每學年加3分,優秀者加4分。其它語種加分另行規定。
4.非計算機專業學生通過計算機等級考試加分标準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合格 | 良好 | 優秀 | 合格 | 良好 | 優秀 | 合格 | 良好 | 優秀 | |
加分标準 | 1 | 1.5 | 2 | 3 | 3.5 | 4 | 5 | 5.5 | 6 |
5.大學生國家體質健康标準測試獲良好等級者加1分,優秀等級者加2分。
(二)社會工作加分
1.擔任班級學生幹部,采取班級民主測評結合所在班級輔導員和分管輔導員意見視其工作現實表現予以加分;
2.擔任學院學生組織的學生會幹部,由所在學院視其工作現實表現予以加分;
3.擔任校級學生組織的學生會幹部,由所任職務的主管部門視其工作表現予以加分。加分标準如下:
等級 類别 | 優秀 | 合格 | 不合格 |
主要學生幹部 | 6—5 | 3—2 | 0 |
說明:
1.班級、院級和校級學生幹部的任期一般要滿一年方可視考核情況予以加分。在學年末進行考核時,優秀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學生幹部總數的30%。
2.主要學生幹部是指各班班長和團支部書記,校級和院級學生組織中部長、副部長及以上學生幹部。
3.其他非主要學生幹部的加分按主要學生幹部的相應等級加分*0.8計算。
4.擔任兩個及以上班級、院或校級學生幹部的學生,如考核均為優秀的按最高加分*1.2計算,其他情況隻按最高加分計算。校級學生組織正、副主席如考核為優秀按主要學生幹部優秀等級的加分标準*1.2計算。
5.校級各社團負責人的加分按主要學生幹部的相應等級加分*0.8計算,院級各社團負責人的加分按非主要學生幹部的加分*0.8計算。
(三)社會實踐加分
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視其獲得榮譽情況給予加分,加分标準如下:
等級 類别 | 省級及以上 | 市級 | 校級 | 院級 |
社會實踐先進個人 | 8 | 6 | 4 | 1 |
(四)青年志願者活動加分
積極參加青年志願活動,視其獲得榮譽情況給予加分,加分标準如下:
等級 類别 | 省級及以上 | 市級 | 校級 | 院級 |
青年志願者活動 先進個人 | 8 | 6 | 4 | 1 |
(五)體育活動加分
等級 類别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鼓勵獎 |
院 級 | 2 | 1.5 | 1 | 0.5 |
校 級 | 4 | 3 | 2 | 1 |
市 級 | 6 | 4 | 3 | 1.5 |
省 級 | 8 | 6 | 4 | 2 |
全 國 | 12 | 10 | 8 | 4 |
說明:
1.在各類正式體育比賽中破校紀錄者另加2分,破市紀錄者另加3分,破省紀錄者另加4分,破全國記錄者另加6分。
2.以上活動獲獎者以名次評出的,則第一名按一等獎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獎加分,第四名及以後名次按三等獎加分。若有特等獎,則在一等獎加分基礎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學年中同一項目參加兩個及以上不同級别的同類體育比賽并獲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計算,不重複加分。
4.各學院可根據本學院實際情況設置上限,上限原則上不超過15分。
(六)文化藝術競賽活動(包括辯論賽、演講比賽、知識競賽、演唱比賽等)加分标準參照體育活動加分标準。
說明:
1.文化藝術類競賽活動獲獎者若以名次評出的,則第一名按一等獎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獎加分,第四名及以後名次按三等獎加分,若有特等獎,則在一等獎基礎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學年中參加兩個及以上不同級别的同類競賽并獲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計算,不重複加分。
3.各學院可根據本學院實際情況設置上限,上限原則上不超過15分。
(七)其他能力測評加分
1.在公開發行的報刊或雜志上發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準加分,發表文章500字以下的減半加分。其中對于在市級、校級和院級報刊或雜志上發表文章的隻對第一作者進行加分,對于在省級以上報刊雜志上發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減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等級 | 國家級 | 省級 | 市級 | 校級 | 院級 |
加分标準 | 6 | 4 | 1 | 0.5 | 0.2 |
2. 獲校“學生軍訓先進個人”的,當年加1分。
3.“十佳宿舍”累計兩次,每人加1分、累計四次,每人加2分、累計八次,每人加3分;“十佳個人(室長)”累計三次者加1分、累計六次者加2分、累計八次者加3分。“十佳宿舍”與“十佳個人(室長)”不重複加分。
二、創新測評
第十九條創新測評主要是考核學生在一學年中通過自身特長和發揮創造能力在課外科技活動中獲得的成果情況。創新測評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項累加,由此所得的創新測評加分累計得分(G5)沒有上限。
第二十條創新測評加分:
(一)學科競賽加分(包括數學建模、高等數學、物理、英語、網頁設計、電子設計等)
加分标準如下:
等級 類别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鼓勵獎 |
院 級 | 3 | 2 | 1 | 0.5 |
校 級 | 5 | 4 | 3 | 1 |
市 級 | 7 | 6 | 4 | 2 |
省 級 | 9 | 7 | 5 | 3 |
全 國 | 12 | 10 | 7 | 4 |
國 際 | 15 | 12 | 8 | 5 |
說明
1.一人參加同一競賽活動獲得多項獎的按最高項加分,不重複加分。
2.一項競賽活動由多人參加并獲獎的,如排名不分先後,均按相應級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後,排名第一的按相應級别加分,其餘降一級加分。是否排名由學校競賽組織部門确定。
3.以上競賽活動獲獎者若以名次排出的,則第一名按一等獎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獎加分,第四名及以後名次按三等獎加分。若有特等獎,則在一等獎加分基礎上再加2分。
4.院級學科競賽由學院認定。
(二)科技發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發明成果(科研成果)參加評比獲獎的加分标準參照學科競賽的加分标準*1.2。
2.獲得國家專利的,屬于發明專利的一項加15分;屬于實用型專利的一項加11分;屬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一項加9分。如屬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請人加分,第一申請人按以上标準*0.9加分,第二申請人按第一申請人的70%加分,第三申請人按第二申請人的70%加分。
(三)學術論文加分(含調查報告3000字以上)
1.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加分,加分标準如下:
等級 類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核心刊物 | 10 | 2 | 1 |
省級刊物 | 6 | 1 | 1 |
2.學術論文參加評比獲獎的加分标準參照學科競賽的加分标準*1.2。
(四)創業計劃競賽加分
校級創業設計競賽獲獎的加分标準參照學科競賽相應級别的加分标準,校級以上創業計劃競賽獲獎的加分标準參照學科競賽相應級别的加分标準*1.5。
(五)自主創業加分
學生在校期間進行自主創業,各學院根據學生創業時與專業的結合情況、市場調研情況、創業實施等情況酌情加分,最高分值為10分。
第二十一條能力測評和創新測評中所涉及的各類競賽和評比活動的級别分别由學院和學校競賽的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如發生争議,由校主管部門裁定。
第二十二條能力測評加分值和創新測評加分值之和得出發展素質測評得分。
第四章 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以班級為單位。測評工作由各學院負責,輔導員具體執行。
第二十四條課程學習成績測評由輔導員主持、班幹部負責計算。
第二十五條品德測評和身心測評同時進行。先由學生本人作個人學年小結,提交班委會,然後在輔導員的主持下,召開班級民主測評會進行評議。測評成績由班委會具體負責計算。測評結果由輔導員和班長簽字後上報所在學院。
第二十六條能力測評和創新測評的加分,原則上由學生本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交由輔導員和班委會進行初步認定彙總後上報學院審定,并最終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七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在新學年開學後三周内完成。以上各項測評結果由學院審定并在學院範圍内張榜公布。若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内向學院提出。
第五章 應 用
第二十八條本學年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作為當年獎學金評定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的結果同時作為學生組織發展、評優評先、向用人單位推薦等其他工作的依據。
第三十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當年度的評優:
1.品德測評不合格;
2.課程測評成績不合格;
3.身心測評成績不合格;
4.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處分。
第三十一條各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按班級統計,報學工處備案,每學年學生個人的測評結果歸入學生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各學院可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院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條例實施細則》,對品德測評、身心測評的内容和本條例未涵蓋的其它發展素質測評予以補充,分值不得超過10分,在學院公示通過後,報學工處審批,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