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精神,進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機制,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财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暫行辦法》(蘇教助[2016]1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為了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管理,促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順利實施,校學工處、财務處、各學院應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學工處工作職責
(一)全面負責管理全校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二)負責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
(三)負責對申請貸款人進行資格初審,并按照要求如期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全校申請貸款人相關信息、報表、報告等材料。
(四)根據财務處提交的到款電彙單,審核、錄入到款信息并報送财務處。
(五)負責統計并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學生信息(狀況)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學、退學等)情況。
(六)負責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系,協調、解決學生在申請貸款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七)指導各學院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八)辦理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校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五條 财務處工作職責
(一)負責向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提供我校學費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二)負責向經辦機構開具貸款人學習期間所需學費、住宿費等有關費用證明。
(三)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劃轉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工作職責
(一)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為管理責任人并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學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二)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采集和管理貸款人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建立學生個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檔案;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體系。
(三)負責向學工處提供貸款人的變動情況信息(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學、退學等),管理責任人和具體經辦人發生變動時,應及時上報學工處獎貸助勤中心備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四)做好本學院貸款學生貸款回執單的填寫、審核及相關信息錄入等工作,組織貸款畢業生做好貸款畢業确認等工作。
(五)加強對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提高學生誠信意識。廣泛宣傳個人誠信系統在支持個人貸款申請和防範個人信貸風險中的作用,讓貸款學生充分認識到違約的嚴重性。
第三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額度
第七條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
第八條 貸款人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九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四)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五)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十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具體貸款金額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發放
第十一條 學校财務處在收到劃入的貸款資金後,為每位貸款學生抵繳學雜費并将餘款退還到學生銀行卡上。
第五章 還款确認、期限、利率
第十二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畢業前必須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個人信息變更和畢業确認。
第十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科學制加十年确定,最長不超過十四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十年确定。學制超過四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第十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
第十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财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畢業後2年期間為隻還利息不還本金的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六章 還款救助
第十六條 “還款救助”指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符合條件的已畢業借款學生給予代償貸款餘額本息的救濟措施。
第十七條在江蘇省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借款學生,在還款期内遇有以下情況之一,确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可以申請還款救助。
(一)借款學生死亡。需憑死亡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戶口注銷證明。
(二)借款學生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憑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醫院,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成都鑒定标準》(GB/T16180-2006)一級至四級标準出具的鑒定證明。被評為一級或者二級殘疾的,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借款學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後恢複重建确有困難。需憑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采取救助之後,家庭恢複重建仍有困難的證明,證明中應詳細列示家庭成員傷亡和财産損失情況。
(四)借款學生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憑當地納入城鎮居民醫保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範圍的醫保報銷憑證和病曆複印件。
(五)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确認的其他符合還款救助情形。
第十八條“還款救助”由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自願申請,持相關材料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還款救助”具體實施辦法參照《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暫行辦法》(蘇教助[2016]1号)文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學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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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