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是加大對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的重大舉措。為幫助我校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4]51号)、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88号)和江蘇省教育廳、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關于按照新機制實施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教貸[2004]8号)等文件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經研究,我校從2005年9月開始實施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目前學校已正式與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市分行簽定合作協議,由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市分行具體負責我校學生助學貸款的審核、發放和回收等工作。
一、申請貸款對象與條件
凡我校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含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5、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嚴格遵守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承諾正确使用所貸款項,并按規定履行還本付息任務。
二、貸款額度
學校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市分行核準的貸款額度進行統籌安排。學生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每生每年不超過6000元。
三、貸款程序
1.學生向所在學院遞交助學貸款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特困證明;由各學院負責對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在校期間的實際表現等進行詳細調查和了解,并初步審定助學貸款學生名單。
2.各學院到學生處領取《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統一組織指導學生進行填寫,并對借款學生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調查。申請貸款學生的名單要在全學院範圍内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并核實無誤後,将有關資料進行彙總交學生工作部(處)。
3.學生工作部(處)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市分行核準的貸款額度和全校學生貸款申請情況,對各學院貸款總額度按學生人數比例進行必要的調整,彙總審核後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并将有關資料和學校的審核意見送交貸款銀行審查。
4.貸款銀行對我校貸款學生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貸款證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調查審核,并将審查後同意發放貸款學生名單及金額通知學生工作部(處)。
5.各學院統一組織貸款學生辦理貸款合同文本、貸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并将相關材料送交學生工作部(處),由學生工作部(處)彙總後送交貸款銀行審批。
6.貸款銀行對我校貸款學生辦妥的貸款手續審查無誤後,根據貸款審批程序予以審批,并将審批後的貸款編制放款通知書送交學生工作部(處)。
四、時間安排和貸款發放辦法
1.時間安排
銀行不直接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貸款銀行原則上每年受理一次學生助學貸款申請,借貸學生要在學校規定時間内向所在學院提出貸款申請,各學院的初步審定工作、學生工作部(處)的審核工作和貸款銀行的審批工作原則上50天内完成。
2.發放辦法
經貸款銀行同意後,借貸學生的貸款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學校的指定賬戶。
五、學生貸款後相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1.學生貸款後,若必修課和專業方向課組選課出現考試不及格現象,各學院要向借貸人發出誡勉通知書,督促學生加強學習。
2.學生貸款後,如果在校學習期間出現違法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等不良行為,銀行則中止發放貸款。
3.借貸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确認手續,如借貸學生不辦理确認手續,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借貸學生應按照簽定借款合同時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歸還本息。借貸學生需在異地歸還貸款的,應按經辦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借款學生還應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和學校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系地址以及還款方式等有關變化情況。
4.若借貸學生因個人原因被終止貸款(但能順利完成學業),對于已經發放的貸款,借款學生可以在畢業後六年内還清,但畢業前必須重新簽訂貸款合同,辦理有關貸款确認手續。
5.借貸學生必須與銀行簽訂承諾書。若借貸學生不能順利完成學業(指未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對于已經發放的貸款,按照承諾書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6.借款合同為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内保持不變。
(1)借款學生自願終止合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經辦銀行可允許借款學生自願提出終止貸款發放。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借款學生應通過學院向學生工作部(處)提出書面申請。
(2)借款學生轉學。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由原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的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劃轉手續後,或者在該生還清貸款本息後,有關學院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3)借款學生發生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情況,借款學生所在的學院或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通知學生工作部(處),由學生部(處)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必須在經辦銀行視情況采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借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發生上述情況之一的,借貸雙方應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并按變更後的合同執行。
7.按照江蘇省教育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的通知》(蘇教貸[2004]2号)精神,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将予以公布:
(1)借款學生未按照還款确認書規定的還款時間及時還款的,将以院系為單位在校内媒體上進行友情提示,以便于及時提醒借款學生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2)借款學生畢業後不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3個月以上的,将在校内媒體上進行通報;
(3)借款學生畢業後不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9個月以上的,将在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系統網站上以學校為單位通報;
(4)借款學生畢業後不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15個月以上的借款學生名單,将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和網站上以學校為單位予以通報。
六、工作要求
1.助學貸款工作是國家資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重要措施,各學院應認真做好助學貸款的組織部署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輔導員應加強對所分管年級和班級學生助學貸款工作的監督指導,确保申請助學貸款學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确保助學貸款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2.各學院要對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全面摸底,初審的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的名單要在全院範圍内進行公布、征求意見。
3.各學院須根據本院實際情況廣泛、深入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借貸學生畢業前,各學院要将有關借貸學生的就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送交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并送交貸款銀行,同時由各學院通知借貸學生向貸款銀行辦理還款确認手續。借款學生不辦理還款确認手續,各學院要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