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校規校紀的嚴肅性,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包含處理及其他不利學生的決定)有異議,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在籍學生。
第四條學生應當遵紀守法,正确對待自己所犯錯誤。如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應遵循客觀、誠實的原則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五條學生申訴處理,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方便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保障學校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委會)。申委會設委員11名,其成員分别由校級領導,監察處、學工處、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特殊情況下,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申委會主任由校級領導兼任,辦公室設在監察處,負責申委會的日常事務。申委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第七條申委會的職責:
(一)受理學生申訴;
(二)先行檢查申訴案件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三)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四)建議對重大事件組織聽證會;
(五)宣布申訴複查結論等。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學生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提出申訴:
(一)認為處分決定适用規定明顯不當;
(二)認為處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
(三)認為處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
(四)有證據證明處分過程中有徇私行為;
(五)有其他合理理由。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申委會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實或理由申訴;
(二)超出申訴範圍;
(三)超過申訴期限;
(四)已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的;
(五)本人要求撤銷申訴的。
申委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應及時告知申訴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第十一條對受理的申訴,應在申訴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經申委會主任同意,并書面通知申訴人延期理由。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 15日,延長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一般采取書面方式。申委會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争議不大的簡單申訴,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複查。申委會認為有必要通過會議方式進行複查的,可以召開複查會議對申訴進行複查。
第十三條在學生申訴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受開除學籍處分和退學處理的學生,可暫緩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四條申訴複查結論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申訴複查終止。
第十五條申委會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别作出以下申訴複查結論:
(一)原處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依據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當,維持原決定;
(二)原處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原處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适用依據錯誤的;
3.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4.有證據證明做出處分決定的部門超越或濫用職權,或相關人員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原處分決定被撤銷後,該申訴事項發回原處分部門重新做出處分決定。
申委會責令原處分部門重新做出決定的,該部門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決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處分,也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罰。
第十六條申委會會議應有2/3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形成申訴複查結論需經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委員無法參加會議時,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申訴複查結論作出後,應出具書面申訴答複,并經申委會主任簽字後送達申訴人。書面申訴答複一經送達,即刻生效。書面申訴答複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申訴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申訴學生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平台,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七條學生對申委會的複查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書面申訴答複送達之日起 15日内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申委會委員與申訴人有利害關系的應自行回避;申訴人也有權申請相關委員回避。申委會委員徇私舞弊或渎職、失職的,按學校紀律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