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

發布者:發布時間:2020-03-09浏覽次數:1031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學生管理,促進學生全面協調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違紀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分學生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恰當。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在籍學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及應用規則

第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等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違紀行為達到本規定中兩種以上(含兩種)紀律處分的,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共同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别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七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對違紀行為在本規定中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内,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八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對違紀行為在本規定中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九條  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定不适用于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其他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七)違紀行為系過失造成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僞造、銷毀、隐匿證據的;

(三)包庇他人或者打擊報複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和其他人員的;

(四)有幹擾、妨礙組織調查行為的;

(五)違紀後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後無理取鬧,态度惡劣的;

(六)受處分期間,再次違紀的。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組織成立非法組織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策劃、組織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三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被處以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據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損害公私财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聽勸阻且造成一定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後果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處分:

(一)在宿舍内違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高空抛物、私改或損壞宿舍設施設備,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私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未經允許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夜不歸宿、嚴重違反作息制度并影響他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未經允許飼養寵物、從事經營活動、持有或私藏管制器械等行為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有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等活動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侮辱、诽謗、造謠、誣陷、恐吓、尋釁報複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有偷窺、偷拍、偷錄等行為,侵犯他人隐私權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給他人學習、工作、生活帶來不良影響者,視情節分别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侵害集體或他人利益,或冒用集體或他人名義實施欺騙行為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制作或傳播淫穢物品、非法書刊或音像制品和登錄非法網站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吸食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有其他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七條  對違反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及危害程度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網絡上發表、傳播颠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散布各種謠言,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隐私,造成嚴重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發布傳播诽謗、攻擊集體或他人的不當言論,造成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或移動通訊網絡系統,制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和公共互聯網攻擊程序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号、惡意欠費給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違反信息安全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除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盜竊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除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詐騙(包括冒領、盜用)公私财物者,除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通過搶奪、敲詐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撿拾、強占他人财物不歸還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明知是贓物而購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協助窩藏、銷贓、轉移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團夥作案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打架鬥毆者,除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并承擔醫療、醫藥費用、護理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外,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聚衆鬥毆、持械打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打架鬥毆的策劃者、組織者、召集者及群毆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招引校外人員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區打架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雖未動手打人,但在現場起哄或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慫恿、脅迫他人打架鬥毆或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的,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後果的,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有其他打架鬥毆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學期内累計曠課不足10學時者,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曠課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曠課40-5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超過60學時(含6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生請假逾期或擅自離校者,以曠課論處。

    第二十五條學生考試違規的,該次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根據違規的事實給予相應處分:

(一)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且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教材、參考資料等與考試内容相關的物品或攜帶存儲考試内容的電子書、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故意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結束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2.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4.故意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由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8.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

(三)學生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考試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組織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違反學術誠信,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且已造成不良後果的;

2.為增加個人學術成果數量,将内容無實質差異的成果作為多項成果發表,且已造成不良影響的;

3.其他違背學術準則行為的。

(二)有以下學術不端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的;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3.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的;

4.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的;

5.申請學位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

6.其他根據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與開除學籍處分:

1.造成惡劣影響的;

2.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3.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4.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5.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6.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的;

7.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體質健康标準測試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消防、電力、實驗室、宿舍等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設施和器材損壞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在涉外工作中違反外事紀律,協助外方人員在我國進行非法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如涉及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确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及程序

第三十一條  違紀處理的權限:

(一)學生因曠課或在本學院組織活動中的違紀處理由學院調查審核;學生因在學校組織的考試中違紀或學術不端等行為的處理由教務處調查審核;學生因在校内外治安事件中的違紀處理由保衛處調查審核;其他違紀行為的處理由學工處調查審核;涉及不同學院和校外違紀事件,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調查處理。

(二)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責任學院(部門)調查審核後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履行相關程序後經學工處審定,由分管校領導簽批,學校正式行文;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責任學院(部門)調查審核後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履行相關程序後經教務處、學工處會審,由分管校領導簽批,學校正式行文。

(三)給予學生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處分,由責任學院(部門)調查審核後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履行相關程序後經教務處、學工處會審,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簽字,學校正式行文,并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違紀處理的程序,按照《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理程序》執行。

第三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并于接到處分決定後7日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原戶籍所在地,戶口遷回原戶籍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按《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三十五條  違紀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違紀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 解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個月期限;記過、留校察看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12個月期限。處分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七條處分解除的基本條件:

(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接受教育态度誠懇,主動向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或輔導員彙報思想;

(三)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三十八條 處分解除的程序:

(一)個人申請:符合處分解除基本條件的學生在處分到期前15日内,向所在學院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填寫《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表》;

(二)輔導員審核:輔導員對學生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四)學院審核:學院根據學生的申報材料和輔導員提出的評議意見,形成處理意見報學工處;

(五)學校審批:根據學院提交處理意見,學工處審核意見,學校給予相關學生解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生處分解除後,享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合法權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處分的影響。

第四十條 學生原處分文件及解除處分文件一并如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或本級别。

第四十二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工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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