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家學曆、學位教育制度的嚴肅性,規範學校學業證書管理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号令)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完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所有課程,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二、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完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所有課程,未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課程,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頒發證書的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三、學生學滿1學年以上中途退學,經本人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滿1學年的,學校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四、學生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内容,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查,屬實的給予更改。
五、教務處負責學業證書制作,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業證書驗印,二級學院負責學業證書發放。
六、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曆電子注冊工作。
七、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将取消其學籍,不得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證書,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對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将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八、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登報挂失聲明、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紙質和電子照片等相關材料,經學校核實後,為其出具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的畢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明。
九、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