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專利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07-01-06 浏覽次數:703 |
第一條 為提高我校廣大教職工發明創造及申報專利的積極性,促進科技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實施細則》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在執行與目前所從事業務對應的其他工作任務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3、主要利用學校物質技術(如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等條件做出的發明創造; 4、退職、退休或者調離學校工作後一年内做出的,與其在校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第四條 對申請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項目,先由發明人或設計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科研處,由科研處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分析後,決定是否組織申報。 第五條 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前必須先向學校出具非職務發明證明,經學校核實後方可申報。 第六條 發明人應提供申請專利所需要的原始材料,并在專利代理人的指導下完成申請專利所需的材料。 第七條 為了确保其技術内容的新穎性,申請專利前不要輕易發表論文、鑒定和技術交流等形式公開技術内容,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創造的内容。 第八條 學校設立專利申請基金。對專利權屬于我校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尚未實施的職務發明創造,可資助專利審查費、維持費、登記費和授權3年内的年費等。我校與外單位合作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各項費用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專家評審,學校研究确定。 第九條 專利基金的申請,由項目第一完成人填寫專利基金申請表,必要時附相關檢索材料,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送科研處審核,初審合格後提交校專利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分管院領導批準後方可生效。 第十條 評審的組織工作由科研處負責,專利基金評審委員會一般由3-5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主要從學校學術委員會成員中産生。 第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學校,專利權歸學校所有,未經學校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使用和轉讓。 第十二條 我校教職工做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批準後,專利權歸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我校與外單位合作或接受外單位委托,研究、設計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成果權屬有明确規定外,學校獨立完成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我校。與外單位合作完成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學校與合作完成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我校或我校與合作完成單位共同所有。 第十四條 凡我校為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其有關專利技術的實施由科研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發明者及所在單位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義務,應積極聯系用戶,落實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 我校所有的專利技術提供給校外單位或個人實施時,必須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該專利技術。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校内各單位和科技人員采取多種方式實施學校為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并依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報酬。 第十七條 以技術轉讓方式将屬我校所有的發明專利技術提供給校外單位和個人實施的,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專利完成人和為專利實施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一次性報酬。在所提比例的報酬中,專利完成人和做出主要貢獻人員所占比重由雙方商定,并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确。專利完成人所得報酬不低于報酬總額的50%。 第十八條 以技術轉讓方式将我校所有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提供給校外單位和個人實施的,從技術轉讓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給予專利完成人和為專利實施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一次性報酬。雙方在報酬總額中所占比例和要求同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由我校自行組織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轉化我校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實用新型技術,在項目成功投産後,連續三年内,從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為專利完成人和為專利實施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一次性報酬。雙方在報酬總額中所占比例和要求同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實施專利技術轉化的,在按國家有關規定明确技術成果所占股份大小的基礎上,可用不低于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70%的股份,作為在研發和實施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的股份,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二十一條 對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的專利成果,按高新技術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職務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按徐工程學院相關獎勵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